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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3/12  访问量:31247 信息来源:本站讯
 
 
 
 
关于印发《南通市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财企[2008]031号
通经贸发[2008]169号
各区经贸委(发改委、经贸局)、财政局,市区各有关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我市江海岸线资源和良好的产业基础,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船舶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07〕95号)精神,结合市区船舶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南通市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南通市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我市江海岸线资源和良好的产业基础,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船舶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通政发〔2007〕95号)文件精神,设立南通市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拉长配套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专题招商等推进工作,不断促进船舶造、修、配产业,加速我市船舶产业的集聚发展、规模扩张,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能力。
三、安排原则
(一)符合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产品鼓励发展目录》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船舶产业发展,符合把我市建成集研发设计、高端制造、成套服务于一体的世界级船舶工业基地的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增强我市船舶产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四)资金安排与使用遵循事前引导,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四、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每年2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当年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标准;
(三)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受理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材料初审;
(四)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
(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计划;
(六)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经贸委组织对项目资金拨付前的财务审计;
(三)会同市经贸委组织项目的验收,并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依据相关规定拨付专项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条件
六、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船舶产业集聚发展。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装备工业园(以下简称船舶产业集中区),按进入船舶产业集中区企业当年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6%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主要用于船舶产业集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
(二)支持船舶产业集中区公共平台建设。支持船舶产业集中区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船舶物流、船舶检验和认证、船舶产品设计和人员培训中心、船舶市场营销及船舶下水试航等现代服务业。
(三)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船舶及配套企业建成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大型船舶企业集团、船舶研发机构在我市注册兴建的船舶研发设计中心,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有功人员。
(四)支持船舶造修企业加快现代造船模式建设,积极研究推广分段造船、分道造船、集成造船和敏捷造船模式。企业申报的现代造船模式技术成果,经组织专家评价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有功人员。
(五)支持企业建立服务网络和开展产品认证。鼓励我市重点船舶配套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国外著名营销公司嫁接建立船舶配套设备全球服务网。对在国外新建立销售代理和售后服务机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补贴;支持船用设备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开展产品认证。对产品通过中外船级社认证的企业给予首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船舶企业本地化配套采购。本市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心)开发试制并首台投放市场的符合《南通市船舶及船舶配套产品鼓励发展目录》的船舶配套新产品,经认定后向船舶制造企业推荐。本市船舶制造企业接受推荐采购并使用的,按单台应税销售额的30%补贴给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船舶及配套企业上规模。造修船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突破10、20、50、80、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10、20、50、80、100万元奖励。船舶配套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突破5、10、20、40、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一次性5、10、20、40、50万元奖励。
(八)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专题招商等工作应事先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备案。
七、申报船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计划下达
八、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区经贸委(局)申报,区经贸委(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向市经贸委上报。
九、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重大、重点项目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必须事先到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请专家组评审。
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论证意见,安排社会中介机构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媒体公示。
十一、对于无异议的项目,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凭下达计划及项目验收合格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十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十四、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根据相关要求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十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六、对已列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但不能按照目标进度和设计要求实施的,相应调减专项资金,直至取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它扶持资金。
十七、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船舶工业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请咨询:张先生,1312226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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