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招商局招商热线:13122265229 18012296312 [忘记密码]
 
投资相关 优惠政策 | 投资环境 | 办事指南 工业园区 乡镇街道工业区 | 国家,省,市,县,区级开发区 | 服务外包园区
市县介绍 南通市(下辖:崇川区 港闸区 通州区 开发区) 启东市 海门市 如皋市 如东县 海安市    
 
 

 
南通市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2/27  访问量:31919 信息来源:本站讯
 
 
 
 

 

崇川区政府发布文件宣表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举措。为加快新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形成以中央商务区为重点的总部经济示范基地,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入驻中央商务区和体展中心的企业予以扶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崇川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南通市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062号),规范新城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通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核定的新城区内依法投资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所属企业或者机构行使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

  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者分公司,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投资、营销、研发、物流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三条  新城区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新城区注册成立、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第四条  鼓励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南通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在新城区设立总部。

  第五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联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下同)600万元以上。

  (二)南通市外全资或者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

  第七条  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投资总部为跨国公司的,可按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物流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和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

  (三)研发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八条  对特定类型的总部企业或者新兴业态的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关于6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新城区、不改变在新城区纳税义务的书面承诺。

  (三)母公司注册登记文件,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署的总部企业职能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四)申请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验资报告。

  (五)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全资和控股的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等)。

  (六)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第十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并授予证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相关文件明确的扶持政策。从市区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享受落户补助。已形成地方财力的总部企业可享受税费等其他发展奖励。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结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市政府确认,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已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年度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请咨询13122265229

 
  我要留言给这条信息的发布者:
 

留言内容:

本栏为必填栏
我的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