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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2/20  访问量:3577 信息来源:本站讯
 
 
 
 

通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引荐重特大项目的奖励力度,在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对引荐重特大项目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专项奖励,现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包括现汇或以实物形态的投入。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利润再投资项目和外资并购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二、奖励对象

  符合引资奖励标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介机构)、人民团体或个人。

  三、奖励办法

  对引荐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大项目,视其投资规模、当年外资到帐和开工建设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功勋奖。凡引荐总投资5亿美元以上(含)、外资到帐10%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功勋奖”,并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特别贡献奖。凡引荐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以下、外资到帐10%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并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贡献奖。凡引荐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以下、外资到帐10%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贡献奖”,并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优秀奖。凡引荐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以下、外资到帐15%以上(含)且已开工的项目,市政府授予项目引荐者“招商引资优秀奖”,并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开工的标准:生产型项目主体工程开始基建;服务业项目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开业经营并取得经营收入。

  四、奖励实施

  (一)奖励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并出具奖励确认函,附项目业主的投资引荐证明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奖金发放。对获准奖励的引荐者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金由市财政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按年度发放到项目所在地区,由地区兑现到奖励对象。

  (三)跟踪管理。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对获奖项目进行跟踪。对弄虚作假取得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县(市)、区评先评优资格,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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