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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18  访问量:4174 信息来源:本站讯
 
 
 
 

各县(市)区人事局、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及各分园:
    为推进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现将《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二ОО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1号)要求,结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是江苏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与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合并运行,创业中心承担留学生企业引进、培育、孵化及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将在人才、智力、项目引进、经费资助等方面加大投入,扶持建园。
    第三条 各县(市)建立的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分园由市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要始终坚持以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重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园的运作要兼顾国家、地方和留学人员的利益,做到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五条 注册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省级开发区内的留学生企业可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省级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苏政发〔1999〕70号),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并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享受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人才小高地建设条件的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各分园,可按规定享受产业人才小高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各分园一般建在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科技孵化器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有配套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
    (三)所在地区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放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
    (五)有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留学生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受市人事局委托,创业中心负责对进入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市区各分园的留学生企业开展认定工作。具体评定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订。
    第八条 进入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达到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创办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独自创办;
    (二)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有关留学生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申请入园企业应向园区服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办企业申请书;
    (二)证明其学历、学位等的有效材料;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创业中心负责对进园项目予以审查,南通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创业人员学历、学位等资格予以确认。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进入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市区各分园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分别享受下列待遇:
    (一)来通工作并定居的归国留学人才,可依据条件给予3—60万元安家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事部门依据引进海外人才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应通委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及其标准给予安家费补助。
    (二)对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归国留学人才,按照《南通市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开〔2006〕8号),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800-4000元的生活津贴补助。
    (三)对优秀高层次归国留学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优先申报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选拔到国外进行培训和深造等。
    (四)优先办理归国留学人才子女入校、入园手续,并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费用。其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进入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市区各分园的留学生企业分别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投资强度,给予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200平方米的政策性优惠办公用房。
    (二)创办企业邀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选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国际旅费、部分接待费及培训费的资助。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留学人员科技择优资助项目,市人才开发资金将给予资金扶持。对留学生企业及个人申请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类留学人员科技择优资助项目资金,由人才开发资金给予1:2的资金匹配。
    (四)为留学生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人事服务。
    (五)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留学生企业,可视其孵化项目的质量,申请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专项资助。
    (六)创业三年内享受市政府对创业园(创业中心)入孵企业的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为江苏省南通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分园的管理和指导由各县(市)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对创业人员在创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南通市人事局根据《南通市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南通服务的若干规定》(通政发[2002]177号)精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市)各分园优惠政策由所在县(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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