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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国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1/24  访问量:29271 信息来源:本站讯
 
 
 
 
    近年来,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力扶持下,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起来。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优惠额度。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南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尽快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王先生2010年在南通开了一家服装加工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业务是外贸服装接单加工,近两年外贸服装出口形势不景气,加工业务时有时无,旺季时每月加工费收入达8-9万元,淡季时有时也就几千元,听闻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非常重视,这两年无论从融资上,还是税收上都先后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为进一步确认公司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王先生拨打了南通国税96888744特服号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30日就发布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根据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2014年9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政策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公告,一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如王先生的服装加工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起,某季度加工费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底前某季度加工费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另如王先生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加工费收入中有部分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学机械工程的小王大学毕业后一时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2014年就与几个朋友一起开办了家机械加工厂,鉴于资金紧缺就由其女友兼任财务人员,也没有相关的财务制度,所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经营一年下来,利润仅有5万元。前不久,从女友学税务的同学得知,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出台了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了,于是小王便拨打了国税12366服务热线,询问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应办理哪些手续。工作人员答复,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公告还规定,自新政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小王这才明白,他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并且只需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自行享受优惠,一来真是太方便了,二来算算一年还可以剩7500块钱呢。

  2.小微优惠“门槛”从6万元扩大到了10万元

  崇川区有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3年从业人数为25人,资产总额为36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5.6万元,在进行今年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累计利润达到了8.5万元,企业会计小李向老板报告三季度不好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税收优惠了,只能享受减低税率优惠,算算季度申报时要多缴8500元。老板突然想起来在税务网站看到,好像小微企业优惠范围扩大了,于是指示小李向税务部门询问。小李拨通了南通国税特服号96888744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回复,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李这才明白,由于他们企业三季度累计利润低于10万元,三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税收优惠,8500元税款不用缴了,可以留在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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