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为江苏省重大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可获得1000~3000万元省科技经费资助,所在市财政给予最低50%的配套资助;申报为江苏省科技支撑工业项目立项的可获得30~1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申报为南通市各类科技项目立项的可获得100万元以内科技经费资助。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并签订技术合同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转让费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
(5)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6)企业可以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成果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最高可达到70%。
(7)经验收认定且评价为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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