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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3/2/19  访问量:31576 信息来源:本站讯
 
 
 
 
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政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全体股东;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三、凡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和已上市的企业全部列为市区财源建设扶持激励的对象。企业可依据《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通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五、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由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七、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八、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其首次发行股票,融资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九、对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1000万元,并根据使用情况每年补充,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加安排。企业上市工作基金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兑现上述各种奖励及支付培训费用等。
  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或上市后再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通政发〔2001〕121号文给予一定奖励。
  以上第一至第六条政策适用于市区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符合条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市上市办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补贴和奖励数额较大的,由市上市办拟定方案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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